中林联合投资警示(四)

下面两张图分别是上海中林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本人签订的合同。图1是收购合同的最后一页,图2是所谓投资合同的最后一页。
大家注意一下,收购合同的盖章是一家名为北京中林联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服务公司)的章。这家公司据说现在搬迁到了湖北,但这不改变问题的实质,就是,这是一家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原北京注册号为1101021930875。营业执照为法人营业执照显示了其独立法人地位。
而第二张所谓投资合同的签章有两个。一个是中林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联合)。一个是上海中林联合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林)。其中上海中林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系独立的子公司,虽然名义上代理中林联合的业务,但不能改变其在经济核算上独立于中林联合的事实。
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作为各自独立的子公司,一旦子公司在经营上遇到问题导致该子公司不复存在,由于在投资合同中根本没有提及上海中林或中林联合在科技服务公司无法履行收购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导致林木的购买人承担极大风险。
这里,本人的意思不是说北京中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会故意不履行合同。关键在于就算上海中林和中林联合均承认科技服务公司和林木购买人有收购合同,但由于在所谓的投资合同中本身就没有规定由于科技服务公司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上海中林和中林联合方面的责任。所以届时,一旦发生意外,投资合同上签章的两家公司完全可以推托责任。
尽管这是最坏的情况,但考虑到全国任何一家木材加工厂都不会为少于100公顷的林地去外地负责测量、收购和采伐。所以任何购买量少于100公顷的单位和个人都冒有手中林权证过期作废的危险。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林权证》不等于“收益担保证”的警告是现实的和可以预见的。